還是每時每刻都不能超比例?這實際上是一個相當難以界定清楚的問題,這將是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一項考驗,而對用工單位來講,時刻都不跨過10%的“紅線”,無疑是**為穩(wěn)妥的做法。其次,“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該如何理解?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要計算嗎?訂立勞動合同的實習生、退休返聘人員要算嗎?如果算,那么企業(yè)可以很輕松的把基數提高,從而拉低比例,但這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如果不算,那么又與法規(guī)的字面意思相違背。再次,《規(guī)定》提及,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那么,假設總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派遣公司將人員也是派往總公司的,然后總公司再將員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時,這些派遣人員該計入總公司的用工比例呢,還是分公司的?換言之,計算用工比例時,如何界定總公司、分公司之間的人員歸屬:是以合同來看,還是以實際工作地來看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實踐中逐漸摸索。因此,實際操作中,建議若分公司有用勞務派遣工,一定要有一定數量的勞動合同用工,以拉低派遣用工比例。當然,短期內,這些問題還不會對企業(yè)產生實質性影響。江蘇推廣勞務派遣服務保障。安徽專業(yè)性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互通知義務,以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法規(guī)原文】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十二、關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員工,顯然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然而,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會出現(xiàn)用工單位將員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況。此時,理應允許派遣公司對員工進行改派,否則就違背了勞務派遣的應有之意。但是,勞務派遣公司對員工改派,如果員工不同意,該如何處理呢?對于這個問題,此次《規(guī)定》進行了明確,允許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降低條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勞動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試圖明確被依法退回員工的處理,但是,實際操作時還是會面臨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肯定算是,工作地點呢?是否涉職業(yè)危害呢?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國家或地方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同時。天津工商勞務派遣誠信為本上海品牌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但是“違法退回”該如何承擔責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都無明確規(guī)定,這將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對此,從《人社部勞動關系司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來看,該內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yè)穩(wěn)定性,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依據這一立法目的,似乎應該是不允許約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約定退回情形,這還是一個模棱兩可的問題。我們建議,大家不妨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先約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這樣將來如果有明確界定了,那也**是相關條款無效,不會涉及其他更大的風險。第二,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退回嗎?這在我們看來,應該是立法者的疏忽,他們可能是想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結果引用適當,造成了這么一個明顯的問題。我們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在勞動者出現(xiàn)該法第四十條***)、(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時可以退回,且該法和《規(guī)定》均為明確禁止在出現(xiàn)該法第四十二條情形時的退回,用工單位就有權不受限制。結合《勞動合同法》。
關于“真派遣、假外包”自從2012年12月28日《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以外包替代派遣”的說法就一直在坊間傳播。這其中,不少都是“真派遣、假外包”。對此舉措,《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率先進行了反饋,明確這種情況下的用工統(tǒng)統(tǒng)計入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中,以此打消企業(yè)的投機取巧念頭?!兑?guī)定》對此同樣予以明確,但是如何界定、區(qū)分“真派遣、假外包”,規(guī)定則采用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就造成了大家對此的困惑,畢竟這樣一來,等于將界定權限交予了仲裁員和法官。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大家要慎之又慎。我們認為,派遣與外包的區(qū)別為:基于以上區(qū)別,我們提示廣大用人單位,要想合法使用業(yè)務外包避免勞務派遣的風險,就一定要厘清三方關系,不要對承包方的員工直接管理,且需在外包協(xié)議中對相關權利義務界定清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痉ㄒ?guī)原文】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十六、過渡性條款《規(guī)定》賦予了超比例的企業(yè)兩年的過渡期,這就意味著,在這兩年內,企業(yè)以法律變化為由將《規(guī)定》實施前使用的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將會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畢竟兩年內這部分人員超比例并不違法。 江蘇運營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但這種細化*限于“輔助性”崗位,而“臨時性”和“替代性”崗位卻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釋。對于“輔助性”崗位,《規(guī)定》重點明確如何界定此類崗位。由于市場經營的紛繁復雜,要想從實體上精細界定“輔助性”崗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勞動合同法》將“輔助性”崗位界定為“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試圖從實體上想對“輔助性”崗位進行界定,結果不但未能厘清“輔助性”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發(fā)了何謂“主營業(yè)務崗位”的困惑。鑒于此,《規(guī)定》則在“程序”上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其中如何確定“輔助性”崗位的程序,很多人會覺得似曾相識。該程序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轍。根據《規(guī)定》的內容,結合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對目前所有崗位進行梳理。結合公司經營范圍劃分主營業(yè)務崗位與輔助性崗位。正如內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樣,用工單位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符合實體上的要求,也是該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將快遞公司的派件員、酒店的服務員、物流公司的司機、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員等崗位界定為“輔助性”崗位,從一般人的理解來看,顯然是不合理的。上海正規(guī)勞務派遣服務保障。山東原則勞務派遣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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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法定的退回情形和限制情形詳細分析如下:【法規(guī)原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xié)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規(guī)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款項規(guī)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xù)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十一、關于辭職對于辭職的問題,實踐中很多員工習慣向用工單位提出?!兑?guī)定》明確,員工應當向派遣公司提出,這就帶來了法規(guī)與實際的脫節(jié)問題。對此,應當需要注意落實如下一些操作:1、向勞動者明確相應的法律要求。2、員工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時,用工單位應明確告知員工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辭職,或由其代為向派遣公司轉交相關辭職文書。3、勞務派遣合作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員工辭職時。 安徽專業(yè)性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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